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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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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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
2015-09-12 15:48  

  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,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,成立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。

第二条  委员会负责为全院教学改革、教学设备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提供咨询、指导、审议和评估。

第二章  机构组成

第三条  委员会为学校的非常设性机构,由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;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和教研部主任职称与职务。

第四条  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1人,委员若干人。主任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,委员由各系部推荐。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聘连任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三章  工作职责

第五条  委员会主要职责为:

1.宣传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方针和政策,以及学院教育改革、本科教学建设的相关工作精神;

2.研究、论证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;为学院有关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;

3.研究并审定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等;指导建立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;审议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;

4.研究各类教学工作奖惩办法;评审、推荐各类教学奖项;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及教学争议;

5.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
第四章  工作制度

第六条  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必要时,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。

第七条  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、出席会议委员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相关事项的表决。

第八条  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,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向学院系提出工作建议,并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五章    

第九条  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 

  

 

      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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